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基层政务公开

〖以案释法〗擅自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违法!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3-09-13 16:09:19访问量:

自全市开展燃气领域违法行为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以来,各县(市、区)加大了燃气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查处了一批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和大家一起学习燃气领域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用气意识,震慑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守牢用气安全底线。

一、案情简介

20238月,执法人员在寻乌县某液化气站开展检查过程中,发现充装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气瓶情况未进行有效核对,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办理充装业务,在准备充装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并及时制止。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为消除安全隐患,深挖违法行为,寻乌县住建局以此为线索,对该气站经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案件材料移送至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二、处理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三、案件分析与启示

(一)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危害大,扰乱市场秩序:部分燃气经营企业为了提高燃气销量,增加经营利润收入,不仅没有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充装燃气有关规定,而且明示、暗示、放任企业员工为持有非自有气瓶的顾客擅自充装燃气,该行为造成其他严格遵守充装自有气瓶企业的合法经营收入减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燃气行业良性发展。

(二)“黑气”气瓶来源及危害性:近些年,液化石油气“黑气”在市场上屡禁不止,有的燃气企业对气瓶的合法性、安全性、权属关系等置若罔闻,不惜铤而走险违规对来源不明的气瓶进行燃气充装,此类气瓶一旦流入市场,极易成为“黑气”气瓶,由于该类气瓶可能过期未检,“黑气”经营者未对用户的“灶”、“管”、“阀”进行入户安检,增加了燃气泄漏爆炸的风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

文章关键词:
分享文章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