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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取得许可经营燃气,情节严重可判刑!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3-08-08 17:12:11访问量:

自全市开展燃气领域违法行为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以来,各县(市、区)加大了燃气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通过部门联合执法,查处了一批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和大家一起学习燃气领域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用气意识,震慑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守牢用气安全底线。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崇义县黄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小货车运输液化石油气至某乡镇刘某某郊区老房中进行储存、分装、销售,崇义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进行了调查,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并立即对涉案气瓶进行了转移、封存,消除安全隐患。由于违法情节严重,遂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黄某某地居民销售液化石油气,涉案金额共计20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情况:经崇义县人民法院审判,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法律依据

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如下:

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2.《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款“设立液化石油气站瓶装服务点的,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三、案件启示

(一)由于燃气经营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从事燃气经营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燃气经营的前置条件,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燃气经营行为。

(二)通过“行刑衔接”,将行政领域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气违法行为产生高压震慑作用,从而减少燃气领域违法行为的产生,确保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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