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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3-08-02 19:04:49访问量: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消防验收工作质效,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营商环境整改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消防验收首席专家负责制

建立消防验收首席专家负责制。住建部门或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在确定消防技术专家的同时,应明确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原则上由建筑或消防专业专家担任),由首席专家全过程组织参与、全环节负责消防验收。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消防验收申请,到消防验收办结,中途不得随意更换消防技术专家。

严格落实专家“一次性告知”要求。消防技术专家应认真、细致、科学、严谨的开展现场抽样查看及设施系统功能测试工作,公正客观的提出消防验收意见,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整改要求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相关参建单位。住建部门要跟踪督促整改,工程项目各方要按照“谁整改、谁负责”要求,协同、高效完成整改。

二、规范工作流程

消防验收工作应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或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住建部门应派出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组织现场验收工作或进行全过程监督。

验收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全套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含纸质、电子版),以及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备查(附件1),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配合。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应核对项目负责人员身份信息并通过随机抽查方式确定检查区域。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抽样查看、测量及设施系统功能测试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住建部门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问题描述详细、评定结论清晰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单》(附件2),住建部门验收工作人员、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专家,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意见进行签字确认。

三、严格闭环管理

验收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对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单》逐条落实整改要求,高效推进整改工作。申请复验前,应提交经各参建单位确认整改情况的整改回复报告(附件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超过一个月以上再申请的,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进行复核、确认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配备专用于验收工作的影像设备,对验收工作全过程记录,并重点记录建筑物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形式及消防设施设备功能测试等内容。同时,应按照《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及技术案卷目录》(2022年修订版),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对相应的验收意见、验收记录、项目建设过程资料等进行归档整理,装订成册,及时纳入档案管理。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须知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单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整改回复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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