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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3-11-22 20:20:16访问量: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上饶市、宜春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23〕7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要求,实行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依据行政法规赋予燃气管理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能,是政府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务必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保安全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政府管理职能,规范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依法管理。

二、严格许可审批管理。进一步完善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将原来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调整为由设区的市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核发。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县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正在审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暂停审批,相关资料移交给设区的市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完善当地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退)出机制,认真做好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转移的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工作脱节。

三、实施履职情况核查。各设区的市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和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并对经营企业履约情况加强监管。重点核查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发生分立、合并等未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以及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仍在实施经营行为的情形。

四、开展标准化建设评估。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要求,对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企业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估。评估组织单位原则上由在负责达标审核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创建、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最高级为一级对经评审达不到标准化创建要求的经营企业应依法整改,整改后无法达到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强化人员队伍管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应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充装工、库站工、燃气用气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其中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装人员不得兼职配送安检人员,具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人。上述人员均需通过全省城镇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按照要求持证上岗。未达到《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有关规定的不予核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六、完善配送安全管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制定气瓶充装、配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气瓶销售实名制,全面落实自有产权气瓶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户档案、用气台账、气瓶档案、气瓶配送记录、安全检查档案等。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建立专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推广实行统一编码,统一涂装企业名称、标识及联系电话;进行气瓶配送时,要对钢瓶进行固定,采取防撞、防静电措施,杜绝超载、倒卧钢瓶现象。

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按此通知严格落实,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衔接时间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履职情况于20231231日前完成,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和标准化建设等级评估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省厅将结合此次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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