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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2021年版)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1-08-18 09:07:07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厅于2021年8月7日制定出台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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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今年,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满意度”主题实践的意见》(赣法委发〔2021〕1号),要求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我厅曾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15〕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建法〔2017〕32号)等文件,作为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参照执行的政策文件依据。因有关文件出台时间较长,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原因,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不符合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尽快进行修订完善。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9部法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22部行政法规;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92部部门规章;

4.《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

5.《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等6部省政府规章。

三、主要内容

(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主要针对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细化了裁量基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84部(其中法律4部、行政法规15部、部门规章51部、地方性法规8部、省政府规章6部);涉及行政处罚条款348条。《裁量基准》按照有关处室、单位职能分工,共分为十五个部分,具体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监管、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筑节能、勘察设计、住房公积金、城市管理、工程消防、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抗震防灾、工程造价、招标投标。

(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主体。二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含义。三是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四是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规则。五是对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六是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七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程序,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八是对《裁量基准》的技术规范及适用进行了解释。九是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是明确了《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生效时间。

四、主要特点

1.裁量基准覆盖面广。《裁量基准》主要涵盖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经济处罚条款,进一步推动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2.裁量基准注重标准尺度的统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条款规定的,原则上只对一处处罚条款制定裁量基准,其他相同处罚条款参照执行。对不同法律规范对相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裁量基准幅度进行了统一。

3.明确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适用规则》主要从十个方面对如何适用《裁量基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执法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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