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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施工时未对燃气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构成违法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4-02-28 09:32:59访问量:

为持续推进燃气领域安全关键共性问题排查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维护燃气安全和行业秩序,现通报燃气领域1起典型违法案件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3日上午,市住建执法稽查支队接到举报,章贡区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在施工时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接到举报后,支队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联合市城镇燃气服务中心、章贡区住建局前往现场调查。

经现场调查发现,赣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小区加装电梯项目施工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位置紧贴燃气管道,施工行为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赣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向赣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同时现场向业主方、物业方宣导燃气安全有关知识,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发送提示函,告知有关情况,提示其加强属地范围内燃气安全保护宣传和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案件后续将由章贡区住建局依法查处。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案件启示

(一)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杜绝野蛮施工,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重要性,在项目开工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做好交底工作,保护方案中不应缺少下列内容:1.建设工程基本情况;2.燃气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3.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4.事故应急处置措施;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各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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